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下列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而尚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公告,敦促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威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完义务之前,本院将运用执行威慑机制,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活动。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社会公众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如有知其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相关线索的,请与我院联系。
举报电话:0516-86260062、1500520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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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