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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8月30日-邳州官湖法庭:坚持“如我在诉”理念打造有温度法庭
作者:陈楠 董可伟  发布时间:2023-09-01 15:36:52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近日,邳州法院官湖法庭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依托多元解纷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同时以此案件为突破口,一揽子解决了双方多个纠纷,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双方诉累,实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2021年1月,王某租赁江苏某木业公司的厂房并以该木业公司的名义生产经营、对外销售木板,双方签订了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2022年12月,王某以厂房建设缺乏相关手续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与木业公司产生分歧,协商未果后,王某将该木业公司诉至邳州法院官湖法庭。

法庭迅速启动“绿色e站”涉企纠纷绿色通道,争取快调快结。承办法官详细梳理案情,原来王某与被告该木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实际租赁了两年并支付了相应租金,后因厂房建设手续、税务、生产设备费用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其间又发生工人工伤事故、销售不畅等情况,王某遂想退出经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而被告表示,王某租赁厂房时更改了部分生产线和机器设备,突然解约,严重影响了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且其税费问题、工伤纠纷也尚未解决,其解约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必须赔偿相应损失和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原告王某的部分原材料和机器设备无法顺利取出,被告公司也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均遭受不小的损失。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敏锐察觉,双方当事人存在多重矛盾,如果单纯就租赁合同纠纷审理判决,后续可能还会产生多个诉讼案件。为实现办案最佳效果,将双方纷争彻底解决,承办法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认真开展涉企生产经营评估:对于原告来说,解除租赁合同,获得资金周转,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被告作为板材加工企业,诉讼久拖不决势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做足了功课,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分析矛盾堵点,向被告释明其出租的厂房建设缺乏相关手续,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其提出的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应该积极配合原告取回部分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然后补办相关手续后才能继续生产经营;对于原告,2021年和2022年已实际使用租赁物进行了生产经营,因此这两年的租赁费用被告无须返回,同时其在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税费、工伤责任等遗留问题需要一一处理才能彻底化解纠纷。最终,经过几次推心置腹、释法明理,承办法官用诚意和耐心打动了涉案双方,双方当事人就机器设备的折价补偿、案外的税费承担、工伤责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了双方之间全部纷争。后经过法官跟进了解,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该起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一直以来,官湖法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努力打造有温度的法庭,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坚持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在抓末端、治已病的同时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不断拓宽多元解纷渠道,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阶段,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减轻企业诉累,为当地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陈 楠 董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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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