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江苏经济报》11月15日-邳州:一母亲未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
作者:冯卫宁 闫良芳  发布时间:2023-11-16 09:12:26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如出现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如果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触犯刑法、行政法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张某、冯某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6年、2013年生育两子,2015年10月张某因病去世,冯某离家出走后改嫁他人,多年来既未探望过孩子,亦未支付过抚养费。两个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教育,均表示愿意由爷爷奶奶作为其监护人,不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2022年6月,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冯某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并申请依法指定爷爷奶奶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监护人的父亲张某因病去世,冯某作为两被监护人的母亲,应当负担抚养监护的义务。但自2015年12月起,冯某离家之后怠于履行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两被监护人长期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由其祖父母照料生活起居,双方在生活上的联系较为紧密,两被监护人也同意由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愿意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按照最有利于两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其祖父母为监护人。案件生效后,法院就两被监护人与其母亲之间抚养费纠纷进行了调解,冯某向两被监护人支付抚养费,充分保障了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冯卫宁 闫良芳

     http://jsjjb.xhby.net/pc/layout/202311/15/node_B01.html#content_1263037


 
责任编辑:曹子枫